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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来源:湘西政协园地|作者:宛庆丰|发布时间:2015-07-20

社会化养老工作调研是州委批转、州政协确定的2015年重大调研课题。我作为调研组成员之一,学习了国务院,民政部,湖南省委、省政府相关社会化养老工作文件精神,参加了赴龙山、永顺县的现场实地调研,到工作开展得较好的上海市黄浦区,江苏省扬州市、南京市等地进行了对比考察,得到了启发,受到了教育,进行了认真思考。现就我调研考察所得谈点感受,提点建议,供各级领导与相关部门参考。我相信,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我州养老服务业必将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同步走上加快发展的快车道。

感受之一:我州养老服务业在不断发展进步

近年来,在全州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州已建立了特殊群体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了特殊群体养老服务全覆盖:全州乡乡建有敬老院,对所有五保老人实行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县城大都建有福利院,对城市“三无”老人也实行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此外还办有光荣院,对劳模、英模及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和发放补贴。还对特殊残疾人发放生活津贴。以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已在我州开始试点,不少基层组织建有老年党支部,开展了健康有益的养老活动,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我州各级政府惠及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感受之二:我州养老服务业亟待跟进

但通过与发达地区对比考察我们发现,发达地区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快。印象深刻的主要有三条:一是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对养老工作极为重视。如所考察的扬州市,市委书记、市长每年都会举办由100余名各方老人代表参加的百老会,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慰问老人。扬州市还计划在今年9月举行的扬州建城2500年的城庆活动中,慰问2500名96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发放一个2500元的红包。二是城乡社区实现了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所考察几个地区的城、乡社区,都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今年,江苏省还明文要求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三是社会化养老已开始让更多高龄老人享受到优质服务。扬州市由民间资本投建的曜阳国际老年公寓,入住了273位老人,服务优质,设施完善,功能多样,社会老人希望入住该公寓,往往“一床难求”。由民间资本建设的上海市黄浦区老年公寓更是如此,老年人申请入住该公寓年龄要达到80岁,目前该公寓入住老人平均年龄高达86岁。可以说,国家层面要求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在发达地区已提前实现了。我州要跟上发达地区社会化养老的工作进度,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按照国际标准,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人达总人口10%,或65岁以上老人达总人口7%,这个地区即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我州2014年底60岁以上老人有48万人,占总人口的16.55%,已超过了国家老龄化的平均增长速度。我州若不增强做好人口老龄化的应对工作,老龄化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州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的稳定。

比对考察经验,结合我州实际,特对我州社会化养老工作提两点建议

建议之一:完善和改进我州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业

1.要加强敬老院的管理。(1)要努力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以龙山、永顺两县为例,龙山县有五保老人2634人,入住敬老院的有1211人,入住率46%。永顺县有五保老人3631人,入住敬老院的有1205人,入住率仅为33.19%。不少敬老院一半以上床位闲置。一方面是资源在浪费,一方面是想进敬老院的老人因工作未到位而无法进入。建议我州按照敬老院入住床位必须达到75%的入住率的指标要求,加强对基层政府敬老院入住老人的工作考核力度,切实保障入住率。(2)保障运转工作经费投入。基层敬老院普遍反映,目前敬老院维修、水电及办公工作经费太少,大多还维持在十年前的一年一万元的水平上。由于工作经费有限,敬老院为了保运转,便不得不扣除五保老人的抚养费维持运转,从而大大降低了集中供养标准和质量。建议财政部门对敬老院工作运转经费予以核算,提高拨付标准,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转。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对克扣五保老人抚养费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3)提高服务工作人员工资报酬。我州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普遍较低。一般服务工作人员950—1000元/月,院长1200—1500元/月,远远低于社会上请保姆的工资报酬。建议要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在为工作人员缴纳“五金”之后,工作人员每月实际领到手的工资应该达到每月1500元以上。(4)执行统一的五保老人抚养费标准。个别县市为了让五保老人得到更好的优质服务,不仅执行了国家对五保老人的抚养费标准,还把所有五保老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提高了抚养补贴额度,使集中供养的经费叠加到了550元/月,而按国家标准执行的县集中供养的经费不到400元/月,造成了同地区抚养标准不同的问题。建议我州县市严格执行国家抚养费标准,把叠加的低保补助用到扩大帮扶面上去。(5)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职数。我州县市敬老院对工作人员的配备各有不同,有多有少,不便于规范工作。建议我州本着不浪费资源、搞好优质服务的原则,敬老院应按国家规定的1:10的标准配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2.要落实五保老人相关规定。(1)落实丧葬规定。基层敬老院反映,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在医院去世,县里只给2000元左右的安葬费,仅够用于五保老人遗体运输费用,五保老人的安葬经费没有着落。建议加大对五保老人房屋田土等资产的管理力度,严禁他人和单位任意处置购买,对五保老人实行谁负责安葬谁继承的约定和规定。(2)落实水电优惠政策。国家、省里早已出台五保户、低保户每月免收15度电费和3立方米水费的政策,我州部分县市相关部门没有为五保户落实该项政策,或执行政策有偏差,间接助长了敬老院交不起水电费就从五保老人抚养费中扣取的违规行为。建议相关县市要严格执行该项政策,对拒不执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3)准确核准五保对象,及时兑现抚养补助。我州农村不少地方观念落后,部分老人符合五保老人申请条件,但却不愿意申报成为五保对象。基层政府没有主动为其办理申报手续,没有提供相关政策支撑服务。建议基层政府主动作为,为符合五保条件而不愿申报五保对象的老人提供无偿帮扶,为其搞好申报,设立独立账户,按月打卡,发放抚养费。

3.要给予高龄老人养老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我州实际,比照发达地区经验,我州应按80—90岁老人给予50元/月补贴,90—100岁老人给予200元/月补贴,100岁以上老人给予400元/月补贴的标准,对高龄老人进行补贴。同时由财政部门统一给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要大力推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我州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工作重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上。建议我州城镇街道社区都要建立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农村都要建立养老服务示范点,扎实地开展起养老服务工作。

5.要取消公益性项目资金配套。调研中县市普遍反映,我州所建福利院、幸福院等公办养老机构,上级虽有投入,但都要求地方给予配套。我州县市财力有限,根本无法配套,导致相关养老项目变成了二拉子工程、钓鱼工程、胡子工程,影响了我州养老事业发展。

6.要为养老机构配备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配备医疗站所、医护人员是发达地区养老机构的经验。我州此项工作极为滞后,从而造成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小病拖成大病等比较严重的后果。建议政府三年内为我州每所公办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养老服务医护人员。

7.要让城市失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社保金政策。调研中基层干部要求,城市失地农民为城市发展作出了贡献和牺牲,且跟城市居民生活在同一物价下,但却享受不了城市居民社保金政策,造成了社会不公。建议降低政策门槛,让居住于城市、有缴纳社保意向的城市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保金政策。

8.要实行医疗铺底金财政兜底政策。不少老人反映,现阶段医疗铺底金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缴纳的,因单位领导的意识和单位财力不尽一致,执行标准不一,造成了缴纳程度不尽一致。建议医疗铺底金由单位自行缴纳改为由财政兜底统一缴纳。

建议之二: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业

1.加快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由于机制不畅,一方面,社会老人急需进老年公寓享受养老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公办养老机构人浮于事、资源闲置问题较为突出。如龙山县老年公寓,配置有50多张床位,却有财政发工资管理人员5人,只收了4位老人入住。对这类公办养老机构,我州应学习发达地区经验,实行公办民营改革。南京市给予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50元、120元的运营补贴,同时还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每餐1.5元,能自理的老人每餐0.5元的助餐补贴。这种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2.鼓励以租赁用房方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考察发现,扬州市对租赁用房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对经营期5年以上的,给予三个方面的支持鼓励:一是实行床位费一次性补贴,按照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00元的方式运营,共补助10000元/床;二是实行营运费补贴。按实际营业面积对每平方米每天补助0.5元,一补3年;三是实行考核合格补贴。3年后每年组织考核,考核合格按每张床位400元/年补助。我州也应积极鼓励采取租赁用房方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甚至可以拿出政府优良资产,如州人民医院搬迁后闲置的土地与房舍,完全可以开办集老年公寓和老年康复中心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3.支持民间资本自建产权用房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有爱心人士和企业独资、合资、股份合作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要加大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扬州市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给予三个方面的支持。一是实行政府划拨土地,二是实行一次性建设床位补贴,三是实行营运费补贴。此外,严格执行国家公益性项目税费减免政策予以支持,各部门还给予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我州也应支持民间资本自建产权用房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议每个县市至少划拨50亩以上的土地,每县新建一所床位在150张以上、集老年公寓和老年康复中心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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