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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号: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的建议(州司法局)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3-11-14

通过调研发现,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例》的内容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一定差距,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例》的内容与当前的生态保护要求有差距;二是《条例》的内容与当前的实际不符;三是《条例》执行的主体有变化。为了进一步做好《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的实施要求,保护好我州酉水河生态环境。

建议:

一、成立工作专班。要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修改工作专班,确保事有人做。

二、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责任。适时组织州生态环保、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召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修改协调会议。

三、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邀请有关专家启动修改工作,并听取社会各界人士不同的意见建议。

州司案复〔2023〕第6号A类

是否公开:是

关于湘西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  复

滕树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酉水河是长江流域的重要河流,是湘西的母亲河,是湘西人民的生命之源。保护好酉水河,是全州上下共同的责任和使命。我们对您提出的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们充分认同您对《条例》内容与当前工作要求有差距的看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加强酉水河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政策指导。《条例》作为我州首部地方性法规,虽然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酉水河流域的自然特点、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环境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我们高度重视您对《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符合的看法。《条例》在制定时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导致《条例》部分与实际不符。例如,您提到的酉水河干流和一级支流的网箱、网围、网拦等养殖活动已经取缔,这是由于近年来我州加大了对非法捕捞和水产养殖活动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另外,您提到的凤滩库区被划为酉水湘西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是由于我州积极申报并获得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资格,为酉水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供了更高层次的保障。这些都是我州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果,也是《条例》需要及时反映和适应的新情况。

三、我们认真考虑了您提及的《条例》执行主体有变化的问题。《条例》在规定执行主体时是按照当时我省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而确定的,但由于2017年以来我省进行了机构改革,导致一些部门名称、职能或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从而影响了《条例》执行主体的明确性和有效性。例如,您提到的应急管理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等都是机构改革后新设立或调整后的部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这些都是《条例》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四、我们对您就《条例》修改工作所提供的有益建议,表示衷心的敬意和谢意。您提出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责任、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等建议都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修改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和推进。我们将尽快与州人大法制委沟通对接,建议启动《条例》修改工作,按照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酉水河流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完善的《条例》,为酉水河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条例》修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意见,努力提高我州地方立法质量,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签发领导:印道其

承办人员:戴  琳

联系电话:13974375267、8750586

州司法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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