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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号:关于规范公检法等部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的建议(州政法委)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3-11-14

通过调研发现,律师在自治州内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正规的书面形式于公安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向公、检、法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建议书等材料之后,该相关部门态度好的口头答复一下,多数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律师们认为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正式作出答复;另有诸多律师反映,相关办案单位,在律师已经提交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公安移交审查起诉、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通知律师,导致律师要自己不断地打听才能胜利跟进;还有律师反映,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相关办案单位在要求犯罪嫌疑人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没有主动通知其辩护律师而是由值班律师进行见证,此类现象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纠正。

建议:

(一)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到辩护律师正式的书面申请或者意见之后,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事诉讼法》规定,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对于有律师介入的刑事案件,办理单位在完成相关程序决定移送下一个程序时,能够主动告知律师,以便律师履行职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州政法案复〔2023〕第1号  A类

关于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9号提案的答复

施新沛委员:

您在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公检法等部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对关心和支持。经与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会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3月31日,州委政法委召开政协委员提案座谈会,组织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现场听取施您的意见建议。会后,州直政法各单位出具了关于13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一、严守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审判机关组织两级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专门强调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且说明了理由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可以书面告知,也可口头告知。湘西州两级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或者告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切实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检察机关按照“能见尽见、应听尽听”的原则,继续推进辩护律师意见实质性审查,及时作出决定并反馈纳入案件质量考评办法,作为检察官履职的重要评价内容,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出台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充分保障律师向检察人员反映意见的权利。全面审查辩护律师意见,对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如实载明。公安机关组织办案民警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切实转变干警执法理念,积极配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明确办案单位答复说明责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必须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将持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解决存在问题,在协调落实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及时收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形成解决意见,并及时向相应机关反馈,共同制定保障措施。

二、恪守程序正义,保障辩护人知情权

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保障措施,一是畅通知情渠道,加大对“12309中国检察网”宣传力度。通过检察服务大厅接待窗口、建立法律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律师提供多渠道、更便捷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提升工作主动性,案件管理部门协同办案部门,及时联系辩护律师并告知诉讼进程。二是明确知情范围,突出保障重点。对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律师知情权。三是明确告知时限,确保落实到位。对程序性信息,办案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告知辩护律师。目前“12309中国检察网”已全面开通查询功能,与检察办案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同步。辩护律师可通过网络查询案件办理程序性事项。具体操作步骤为:1.打开“12309中国检察网”,进入“律师执业保障专区”;2.进行律师认证登录(律师免注册,扫码一键登录),进入“阅卷入口”;3.点击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绑定案件后即可进行案件程序性查询。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三、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

为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专章明确规定,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全州检察机关已组织认真学习培训,强调工作纪律和要求,要充分认识辩护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健康运行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履行见证具结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法律责任,充分尊重辩护律师意见,着力提升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协商能力,加强释法说理。强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的充分性、规范性。

下一步,州委政法委将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要求州直政法各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对本系统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切实保障辩护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政法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支持。

签发人:滕朝辉

经办人:廖振宇

联系电话:8279620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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