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日益凸显,城乡居民在基层就医的经济负担明显减轻。但我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仍然薄弱,特别是疫情防控以来,部分县市未完全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未按照政策规定完全落实一类财政保障,足额落实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导致部分乡镇卫生院发展举步维艰,工资发不全、人员留不住,基本生存面临极大困难,极不适应新时代农村发展及乡村振兴需求,必须高度重视。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打造一支“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推动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健康湘西提供坚实基础。
建议:
1.落实人员及公用经费。州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1号)要求,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督促县市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政策和预算单位正常运行经费。
2.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等专项政策性补助经费,县市财政要足额配套、及时下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市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77号提案的
答 复
李桃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一类财政保障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公立医疗机构136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1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乡镇(中心)卫生院10家,行政村卫生室及医疗点119家。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共核定人员编制689个,实有在编人员575人,聘用人员616人,共1179人。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核定人员编制207个,实有在编人员187人,聘用人员168人。
二、政策落实情况
目前,我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含石家冲、双塘、社塘坡三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经费财政按80%保障,20%部分及临聘人员工资依靠自给自足。其余三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财政按100%保障,临聘人员工资自给自足。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州政发〔2018〕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文件要求,政府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对基层医疗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绩效等经费财政按100%给予保障,对不超过核编总数内的临聘人员工资财政按60%给予保障。但因我市财力薄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员)至今未能实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为着力解决相关问题,逐步改善社会水平,提高民生保障,近年来吉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多渠道壮大本级财力。待财政条件改善后,我市加大力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签发领导:符家盛
承办人员:刘显飞
联系电话:13317433099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州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