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研发现,随着我州地方立法数量逐年增加,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州立法工作,切实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但地方立法质量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立法能力不足;二是立法项目较为宽泛;三是立法重复现象仍存在;四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建议:
为了提升我州地方立法质量,凸显立法特色,强化立法实施效果,建议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立法计划更加凸显地方特色。我州立法项目应充分结合我州实际,根据我州实际需求立法,避免对上位法的简单重复。自立法调研开始就应多了解我州的实际情况,研究我州的具体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根据我州政治、经济、文化、民俗、民情等对立法的需求程度,聚焦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文明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立法计划,实施立法项目。
二是立法项目更加注重“小切口”。打破“大而全”的立法思维惯例,小切口立法草案更容易聚焦和解决公众关切、社会急需的问题。立法草案简洁、明了、精炼,实效性强,社会实施效果更佳。例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保护若干规定》,全文共七条,不分章节,语言精炼,群众评价高。
三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应进一步强化立法技术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理论水平。有针对性地对起草部门立法工作人员、承担立法审议或修改职责的立法参与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逐步提高法律素养,提高法规草案审查能力和立法技术水平。同时,整合高校、行政机关、法检机关、律师队伍中专业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人聘请为立法专家,组建我州立法专家库,定期组织研究立法工作,打造一个各方在立法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的平台。
四是优化民主立法程序。增强民主立法参与度。从立法项目调研、法规案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实施都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意见征集等多种方式吸收公众意见。加强立法公开程度。完善法定公开制度,结合法规案的具体情况,对公众普遍关注或对公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充分听取公众及专家意见,汇集各方智慧。
五是建立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机制。地方立法实施过一段时间后对其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启动法规的立改废程序,为立法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州司案复[2023]第5号A类
是否公开: 是
关于湘西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8号提案的答 复
田中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州高质量立法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州立法基本工作情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40多年来,在湘西州委的坚强领导下,湘西州历届人大政府始终把立法工作作为事关全州大局的重要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按照《立法法》对市州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规定,共立法35部,涵盖城乡建设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湘西州的立法一直在探索中实践,在实践中提高,积累了一些基本做法和体会。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每届立法规划,都报请州委同意;年度立法计划和主要立法工作,都经州委同意批转;重要的法规草案和重要的立法事项都提交州委常委会审议;一般性法规草案,都书面征求州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州委关于立法工作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党组、州政府党组都非常重视,狠抓落实。
(二)始终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历届人大常委会都重视立法工作,发挥了总揽、统筹、协调等主导作用。一是统筹主导立法项目,每届人大都编制任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是提前介入指导立法起草工作;三是主导民主参与立法;四是主导统一审议和修改;五是主导条例的施行和宣传。把人大主导立法贯穿在立法的各个环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三)始终注重政府依托。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熟悉行政管理的优势,主动加强与人大在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起草和论证等方面的协作,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形成立法工作协同。
(四)始终注重立法制度建设。2007年制定的立法程序条例,对单行条例的提出、起草、审议、通过、报批和公布等方面进行规范。2015年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征求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扩大民众参与立法等一系列制度,保障立法有序和高效。为了行使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20年制定并颁布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3年8月10日,州司法局印发《湘西自治州司法局在立法审查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工作规则》,旨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审查中的民主协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始终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不仅重视法规的制定,也十分注重立改废相统一,对正在施行的法规定期进行清理。截止目前,修改和废止条例12件次,其中,修订2件次,修正6件次,废止4件。特别是2004年制定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先后于2011年、2012年、2019年进行3次修订或者修正。今年,我州又启动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且在这之后没有启动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15件进行清理,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召开了清理工作部署动员会议,对清理成果,将适时开展打捆修正、修订和废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州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立法空间有待拓展,立法基础有待夯实,立法宣传有待加强等。下一步,我州将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谋划、组织协调,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关于建议意见
(一)关于立法计划更加凸显地方特色的建议。地方立法应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优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立法计划。我们将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群众诉求,突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积极和州人大法制委对接协调,推动制定符合我州特点的立法计划。
(二)关于立法项目更加注重“小切口”的建议。“小切口”立法能够更好地聚焦和解决公众关切、社会急需的问题,提高立法效率和实效。我们将打破“大而全”的立法思维惯例,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当的立法项目,制定简洁、明了、精炼的地方立法。例如,近年来我州力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围绕乡村振兴领域出台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保护若干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我们将继续总结提炼,复制推广。
(三)关于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的建议。立法队伍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应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起草部门、审议部门、参与部门等各方面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技术水平。同时,我们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高校、行政机关、法检机关、律师队伍等专业人才,依托州政府法律顾问团,定期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打造一个各方合作交流的平台。
(四)关于优化民主立法程序的建议。民主参与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应充分发挥公众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我们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吸收公众意见。同时,我们将加强地方立法公开程度,完善公开制度和机制,对公众普遍关注或对公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充分听取公众及专家意见。
(五)关于建立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机制的建议。立法评估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及时对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和总体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我们将建立健全立法评估制度和机制,定期开展立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推动法规的立改废程序,为立法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意见,努力提高我州地方立法质量,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签发领导:印道其
承办人员:戴 琳
联系电话:13974375267、8750586
州司法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