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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声音 | 印道其:关于深化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建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3-01-0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让县域成为社会矛盾风险的终结地。其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坚持党政主导,推动组织架构体系化,让保障体系“强”起来;二是坚持源头治理,推动纠纷调处多元化,让协同共治“动”起来;三是坚持法治保障,推动源头防范实效化,让法治环境“优”起来。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我州深化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全州信访总量和到州、赴省、进京上访总量分别下降19.8%、38.6%、41.9%、90.6%,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率100%、化解成功率98%,其中村级达83%、乡镇12%、县级3%。

我州诉源治理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运行体系还不顺畅。乡镇让司法所承担大量人民调解工作、甚至将纠纷调解作为基层司法所主责主业的现象还很普遍,司法行政在参与纠纷调解的业务指导职能发挥不到位,导致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时基本凭经验调处,在个案调解中很少得到法律性、专业性业务指导。

是治理联动机制还不完善。部分单位“谁主管谁负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没有发挥出“主动解纷”的积极作用,各县(市)均存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对接不到位,无法进行案件推送,诉调对接机制不健全。

三是调解队伍能力还有短板。调解员队伍建设严重不足,部分人民调解员法律业务素质不高,有相当一部分村级调解员凭经验办事,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问题,对法院委派调解的工作难以胜任,且基层人民调解签订的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认可度偏低,更愿意选择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据统计,我州目前调解员队伍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2.65%。

四是财政保障水平还需提升。我州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主,不少乡镇、村(居)调解组织的办公费用及调解员的“以奖代补”经费完全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大多数县市本级财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无法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很大程度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中央、省州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围绕组织运行,推动制度落实。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和《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扎实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枫桥式司法所”创建,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有效调动、整合相关部门力量资源,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的源头治理作用。

二是围绕统筹联动,完善制度体系。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调处化解、依法处理等机制,压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实行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督办。承担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要建立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制度和必要条件,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三是围绕基层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立足抓早抓小、应排尽排,开展村(社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普遍排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通过任前培训、庭审旁听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能力水平。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行专调解等深度融合,构建矛盾风险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四是围绕责任落实,强化激励保障。压实诉源治理主体责任,将考评结果列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发挥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作用,加大对诉源治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对主动履职、效果明显的通报表扬,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后、消极懈怠、进展缓慢的,通过通报、约谈、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州委依法治州办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落实作用,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从法定职责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治实施效果等方面制定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加强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同时,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推动相关工作经费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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