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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初探

来源:|作者:吴波|发布时间:2013-10-01

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关系比较

(一)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保障。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选举民主通过竞选的方式,将宪法规定的理论上属于“人民”的权力让渡给政治精英。同时,选举也是社会制约国家的重要形式,人民通过选举可以定期更换政治领导人,从而形成对政权实质性的监督制约。两者之间,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失去了选举民主的刚性制约,国家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协商的共识、人民的意志就仅仅是国家和政治领导人的参考,人民意志无法得到充分尊重,真正协商民主不可能实现。

(二)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的理性共识,可以弥补选举民主聚合偏好的不足。在协商中,公民将自己的偏好表达出来,同时也必须对自己偏好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论证,那些不正当的要求在协商之中可以被摒弃,通过协商达成的共识往往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折衷方案,这也就确保了公共决策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可以说,“协商政治不否定选举,也不否定选举制度本身的竞争性。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很早就实现了相互交融:1949 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充分实现了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民主”功能。2006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二、完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推进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 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机融合,促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发展。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通过提名和推荐候选人将优秀的党员,通过民主选举,实现党对国家的组织领导,将党的政策、路线、方针转化为国家意志;党通过召开民主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协商,将各个群体、阶层的人民利益和意愿集中起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尊重不同意见,照顾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集思广益、科学和民主决策。只有坚持党的领导,选举民主才能实现有序、公平、公正的民主选举,才能够将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具有执政能力的人选举为政治领导人。

(二)着力完善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一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适当引入竞争选举的一些规则,在选举中引入非正式候选人竞争宣传,真正把代表意识强、议政能力高、社会联系广的候选人纳入到非正式候选人的范围。要公开选举程序、过程和候选人情况,增加选举的透明度,确保选民知情权,使选民有充分的机会全面了解候选人。二是要提高选举民主的广泛性。要进一步扩大选民范围,调整不同区域、族群、阶层、团体的代表名额,增进选举公平。三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选民登记、 非正式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三)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是切实提高政协的政治协商效能。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政协更广泛的政治参与途径和平等机会,努力实现政治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使人民政协汇集的民意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并更加具有进入决策的效能。二是切实落实并巩固“决策前协商”。进一步健全规范党委和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前通过政协组织和委员进行协商的制度,系统听取社会各族各界群众的想法和诉求,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形成合力,为形成决策和决策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三是扩大人民政协包容性。人民政协应将各种群体的利益整合起来,纳入到政协体系内,形成各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四是创新和完善协商民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多种协商民主治理形式,在党与社会团体之间、政党与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之间建立起广泛的协商机制,从而为社会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诉求表达的有效平台,协调各方利益,减少冲突和对抗,谋求共赢,共建和谐。(作者系花垣县政协正县级干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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