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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来源:湘西政协网|作者:|发布时间:2013-05-14

政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3425日州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推进本会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政协组织的凝聚力,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州政协委员要认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政协工作的关系,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各项职责,每年除参加全体会议之外,应积极参加州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或委员组组织开展的履职活动,至少提交1份有质量的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条  州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州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或活动,除特殊情形之外,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至少提前一天或一天以上时间通知,并确保委员知晓,同时准确记录委员参加会议或活动情况。

第三条  州政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会议或者不能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其他工作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全体会议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呈报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审批;全体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应向组长(召集人)请假,并向大会秘书处备案;

(二)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常委会议的,报主席批准并将请假条交州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办备案;

(三)因故不能参加州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考察等活动时,须向活动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

第四条  州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办建立州政协委员履职档案。每年12月底以前,委员个人应撰写履职报告,如实记载本年度出席政协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情况,并将个人履职报告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呈报州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办。个人履职报告进入委员本人履职档案,并作为对委员进行表彰或规戒的重要依据。每次召开全体会议之前,由州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履职情况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五条  州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州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办,以便对委员履职档案及时更新。 

第六条  州政协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提案和优秀政协调研报告评比活动,适时开展优秀政协委员、先进政协委员组、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等评先评优活动,对在政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委员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州政协委员不热心政协工作,不参加政协例会及相关活动,不积极履行委员职责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州政协委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全体会议者,由州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并予以书面通报;届内累计缺席全体会议2次者,政协组织对委员本人进行诫勉谈话,超过3次者,由州政协主席会议建议,常委会议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委员资格。

(二)州政协委员连续两年不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政协组织对委员本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诫勉记录抄送州委统战部(州管干部抄送州委组织部),作为调整委员或政协换届确定委员人选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州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在一个月内及时报州政协办公室备案。政协委员由此失去界别代表性,或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工作活动的,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州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州政协主席会议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逾期不办的,视同本人同意辞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州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追究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政协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撤免州政协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州政协各工作机构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州政协委员提供履职服务,切实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由州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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