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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协第十一届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湘西政协园地|作者:|发布时间:2013-03-21

政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州政协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州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全国政协,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协,州委和州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州政协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学习宪法、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社会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三)审议州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等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州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议以州政协或州政协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湘西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州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州政协和委员的重要调查、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州政协全局性工作,对州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州辖县市政协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现不担任副主席的州政协党组成员和州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难以统一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九条  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州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一条  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根据会议情况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州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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