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机关党委会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机关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一般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开会。纪委会委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机关工会、团组织、妇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机关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下列主要问题:
1、关于机关党的建设和机关党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2、关于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的安排意见;
3、关于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
4、审批机关各支部的组成人员;
5、审批和按规定报批机关新党员;
6、讨论研究相关工会、团组织、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7、关于机关党员的表彰、奖励问题;
8、关于机关党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9、关于机关党费的收支情况;
10、研究举行每年度一次的相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相关行政负责人是通主要工作情况);
11、关于上级党组织、州政协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机关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会前三日内由组织委员通知到人并告知主要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
五、机关党委会会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议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若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决议、决定,防止议而不决。
六、严守党的纪律和党的秘密,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在会外泄露;个人意见被会议否决之后,不得在会外擅发议论。若个人坚持意见,应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严禁党内的自由主义行为。
七、提高会议效率,讲求执行效果。对党委会会议议决的事项,因个人的言行拖延执行,追究党内工作失职责任。做到议而决,决而必行,行而必果,果而有效。
八、机关党委会会议,由组织委员做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时间、主持人、参加成员和列席人员、议题、讨论情况、议决事项等。